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发布,2021年5月1日开始实行! 

来源浙江城乡建设


12月24日上午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12月24日上午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12月24日下午,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《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省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,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一级巡视员尹林,省经信厅副厅长厉敏,省建设厅副厅长姚昭晖出席会议,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。

《条例》就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:

一是着力破解减量难题

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,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;鼓励生产者、销售者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,要求电子商务、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;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;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,餐饮服务提供者引导理性消费,制止餐饮浪费;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。

二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

按照城乡统筹、合理布局的原则,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、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;制定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;鼓励在住宅小区、商场、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,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再生资源。

三是落实分类投放责任

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。要求住宅小区、农村、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。

四是规范收集运输行为

《条例》进一步规范收集运输行为,规定收集、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化车辆、船舶,按照规定的频次、时间运输,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、运输等。

五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

《条例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“谁产生谁付费、多产生多付费”的原则,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。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,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,体现分类计价、计量收费差等差别化管理,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。

下一步,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生活垃圾治理迈上法制化、规范化轨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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